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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失业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北京人事代理信息网    时间:2018-06-04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2、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一是普遍性。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是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并且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剂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4、单位和个人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自2015年3月1日起,宁夏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纳1.3%,职工缴纳0.7%。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况是指: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7、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及所需资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申领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及1寸免冠照片;(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证明;(4)就业失业登记证;(5)本人档案;(6)本人石嘴山银行卡;(7)职工医疗保险卡。
     
    8、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2)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费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三个月的丧葬费,二十个月的抚恤金。(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核定
     
    10、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2)火化证明及其复印件;(3)死亡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与死亡人关系证明(户口或结婚证明及其复印件);(6)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7)失业保险金发放银行卡。
     
    1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失业保险金发放银行卡。
     
    12、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的,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其刑满释放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或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刑满释放后,重新申领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14、失业人员自动离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自动离职(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是,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5、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6、对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7、失业人员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后,在每月30日后持失业保险金发放卡到银行营业网点领取。
     
    18、失业人员保险金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自治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证明划转其剩余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并为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证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1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4)职业技能培训;(5)创业服务,具体包括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贷款担保等;(6)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具体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等;(7)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8)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具体包括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退休办理、用工退工备案手续等;(9)跨地区人员就业服务,具体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输出人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权益保障等;(10)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具体包括招聘用人指导、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20、如何办理就业与失业登记?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对没有就业经历的求职人员、各类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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